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