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共场所、旅游景点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常规医疗急救知识和其他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