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