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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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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公布任免之前,任何单位不得公布。被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免前,不得行使拟任职务的职权或者离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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