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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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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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