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名称改变,但基本职责范围没有变动的,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可以不重新提请任免,但应当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撤销的,原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职务,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常务委员会注销,不再提请免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