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档案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强基层档案馆和档案室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信息化建设等。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