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方面的应用,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推动电子文件从形成到归档、处置等的全过程管理,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

档案馆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