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突发事件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明确档案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在工作结束时向有关主管单位或者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和监督指导。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