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种,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受害森林面积在十亩以下的,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受害森林面积在二十亩以上的,对个人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