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造成森林火灾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林缘及周边违规用火的,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二)在商品林林地内违规用火的,对个人处3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三)在公益林林地内违规用火的,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