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迹地未按期、按标准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逾期二年未按标准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林地经营权,并应在一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