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迹地未按期、按标准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逾期二年未按标准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林地经营权,并应在一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