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及其他林业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巡护森林,制止并及时报告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三)完成或协助有关部门完成森林防火、防盗、防治病虫害等任务。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