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鼓励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本着自愿的原则,依法组建多种形式的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和行业协会。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