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行业统计职责,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并保证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报告从业人员、业务量、服务质量保障等经营情况,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如实报告。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