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及电子数据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并定期对快递运单进行集中销毁。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范围,应当限于履行快递服务合同所必需,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情况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