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快递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快递经营和服务规范第十七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设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