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设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