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快递从业人员提供出入通行、临时停车、派送等便利。

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