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建立完善寄递配送中心,优化提升乡镇寄递服务场所,建设维护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