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县(市、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驻本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代表共同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

(五)处理代表团的其他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