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