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六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的固定位置,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