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六十五条有效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可以采用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