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四)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五)开展物业服务监督检查;

(六)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