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三)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四)建立完善全市物业管理宣传和培训机制;

(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

(六)建立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

(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