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四条有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其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管理处。物业服务人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