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其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管理处。

物业服务人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