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