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资料。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