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的发放、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