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六条有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的发放、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