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备案部门。业主委员会持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刻制印章、设立银行账户。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