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以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具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自荐或者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进行推荐,以及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由差额选举产生。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对自荐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