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以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具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自荐或者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进行推荐,以及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由差额选举产生。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对自荐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