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