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宣传教育,鼓励清洁生产,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