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划定并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