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水源行为的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