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水源行为的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