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和对象,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保护和改善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障水源水质,促进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