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