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