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的专项资金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及政府融资;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逐年增加的原则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社会捐助资金、赞助资金;

(六)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