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因修建铁路、高速、国省道、水利工程、电站、通信设施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对农村公路造成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