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建设资料,建立工程建设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交由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保存。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路产进行核实、登记,建立完善农村公路路产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