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安全防护以及限高、限宽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拆除、迁移和破坏。严禁擅自增设交通标志、广告设施等。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