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帮扶、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进行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因依法保护栖息于湿地的鸟类,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