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修复省级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批准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方式收集公众意见。
省级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湿地修复情况组织自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公开修复情况。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
国家重要湿地的修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