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设置耕地污染防治专篇。
市、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开展耕地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市、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掌握耕地污染状况。
市、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耕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