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将发生的重大耕地污染事件及处置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