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耕地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耕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处理结果依法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