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还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