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十二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