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有效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收缴伪造、变造的牌证,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